上虞市人民法院查询复印[庭询笔录]是否允许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5 12:52:35
当事人去上虞章镇法院查询复印本案的[庭询记录],法官让当事人去上虞市法院档案申请提取.当事人去上虞市法院档案室,按要求提交[申请书]、本人身份证,附[判决书],孙法官告知:我院规定不能查询[庭询记录]。
但是,当事人在绍兴市中级法院查询复印本案的[庭询记录],法官热情接待,很快办理取得了[庭询记录],并每页加盖公章。
根据民法第五十条规定:当事人享有本案查询复印案件资料权利。
请问:以上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当事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我的想法是否值得深思?[庭询记录]是案的重要部份,当事人在上签字,当事人无权取得复印文件,终觉不在理。如果有人更改呢?
江舜虞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当事人有权复制本案有关的诉讼材料,这当然包括法庭笔录,你可再与该院联系。可能法院有内部规定,但规定是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》第5条规定了当事人查阅材料的范围,包括起诉书、答辩状、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,第7条又规定:“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”。因此,一些当事人要求复印法院的庭审笔录,有些当事人对庭审笔录中出现的瑕疵问题纠缠不休,甚至提供给媒体进行曝光。
笔者认为,庭审笔录形成于庭审过程中,加之审判人员、书记员本身水平能力的限制,事实上是不可能尽善尽美的。让当事人复印,公开法院的庭审笔录,必然对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。其实,我们提倡司法公开还是应该有度的,这正如法庭不允许当事人擅自录音、录像、照像是一个道理。司法的本质决定了其一定的隐秘性,公开只能是一定程度和一定方式的公开。

笔者建议,对于法院的庭审笔录,当事人可以查阅、摘抄,但不得复印,更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传播。其实,上述《规定》第7条第二款同时规定:“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。”我们也可以据此进行审查,让当事人进行摘抄,而不是复印。